安徽省农村综合经济信息网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back
为使信息网各项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网络正常运行,结合目前农网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总则
1、安徽省农村综合经济信息网是由省政府投资建设,省农经办、省气象局具体实施的我省唯一农村专用信息网络。该网的服务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
2、安徽省农村综合经济信息网简称“安徽农网”,承担对全省农村经济政策、信息发布和信息服务工作。
二、 农网的组织结构
1、经省编办批准,省里组建安徽省农村综合经济信息中心。各市(地)、县组建农网信息服务中心,乡镇设立信息服务站。
2、“安徽农网”实行分级管理和责任人负责制。各地农网服务中心需指定专门的责任人,负责当地农网信息服务中心(站)的组建及日常运行等管理工作,如因工作需要更换责任人时,应及时向省农网中心上报。
3、各地农网服务中心(站)要指定专(兼)职的信息员,负责组织当地各类信息收集上网和下载工作,市(地)服务中心设信息员3-4名,县(市)农网服务中心设信息员1-2名,乡(镇)信息服务站设专(兼)职信息员1名。
4、“安徽农网”建设管理工作实行年度专项目标考核,考核办法另定。
三、 农网各中心(站)工作职责
(一)、省中心职责
1、负责整个网络系统的组织开发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确保网络畅通、运行正常和资料按时上网。
2、负责各地信息的集中、整理和分发。
3、负责合肥市区各类信息的收集、上网和网络用户市场的开拓。
4、负责全省信息服务中心(站)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二)、市地服务中心职责
5、负责所辖县、乡(镇)服务中心(站)的组织建设、运行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6、负责当地各类信息收集上网和下载服务工作,及当地信息市场的开拓。积极发展网员单位。
7、负责本地所辖县(市)信息服务中心和乡镇服务站人员培训、网络管理。
8、负责为当地政府、企业、农民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各类信息。
9、利用网络信息,开展农业技术咨询和培训活动。
(三)、县(市)中心职责
10、负责本地所辖乡(镇)信息服务站的人员培训、网络管理。
11、负责当地各类信息收集、上网和下载工作。
12、负责为当地政府、企业、农民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各类信息。
13、利用网络信息,开展农业技术咨询和培训活动。
(四)、乡(镇)服务站职责
14、负责当地各类信息收集、上网和下载工作。
15、负责为当地政府、企业、农民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各类信息服务工作。
16、利用网络信息,开展农业技术咨询和培训活动。
四、 农网信息管理
1、“安徽农网”信息内容主要有:涉农物资产品供求、农业技术产品推广、农村资源招商引资、农副产品价格行情、专业市场批发信息、企业形象宣传策划、农业科技知识普及、农村经济政策咨询、产品销售中介服务及网上购物、网上交易等。
2、各地农网服务中心(站)每天提供的信息要保质保量,信息要有针对性和可用价值,时效性要强,要明确信息的来源和联系方式。
3、各地农网服务中心上传的信息必须按省中心提供的固定格式整理上网,并从农网“工作主页”及时上传到省中心。其它方式上传的信息,省中心将不再受理。
4、各地农网服务中心(站)每天均要提供信息上网,并做到网上信息随时更新。
3、设密信息和数据不得在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递。
4、严禁与本网业务不相干的信息上网。
五、 农网网员(用户)管理
1、网员单位包括:乡镇服务站、涉农企业、乡镇企业、50强龙头企业和名牌、扩牌产品企业及其它各类信息用户。
2、网员单位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3、需入网的单位必须填写网员登记表,网员登记表由属地服务中心建档管理。
4、网员单位注册号由当地信息服务中心向省中心提出申请,省中心负责实施登记开通。
5、网员单位上网设备安装、主页制作由当地服务中心负责。
6、网员单位要求制作宣传主页,需提供以下内容:企业法人证明、法人照片、企业形象彩照、企业简介、产品名称和产品价格等,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六、 农网运行方式
1、“安徽农网”可通过国际互联网和中国多媒体公众通信网上的网站,向全国和全省基层发布信息。也可通过该网站了解和查询各类涉农信息。
2、为推动“安徽农网”全面发展,树立“安徽农网”的良好形象,各地农网服务中心要齐心协力搞好农网建设,宣传“安徽农网”。
3、各地服务中心(站)要经常征求网络用户意见,对用户提出的意见要虚心接受,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省中心反馈,省中心检查、核实后要迅速改进或向用户说明理由,以提高农网的可操作性和满足用户的要求。
4、“安徽农网”的建设以政府投资和部门筹资为主;其运行,维持要逐步向“以网养网”过渡,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最终把“安徽农网”办成一个信息产业。
5、各地农网服务中心应积极主动与涉农部门、涉农企业、乡镇企业、农贸市场和个体农户联系,组织信息上网和为用户提供所需的信息及安装网络终端,可以按照科技有偿服务的原则,收取一定的终端入网费和信息费,以保证“安徽农网”持续、快速、健康、稳定的发展。
七、 附则
1、 本办法由省农村综合经济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2、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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